说“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
在贪污腐败者一个接一个落马,人民群众额手称快的同时,有一种困惑总是如鲠在喉:近些年来,人们对腐败的认识和痛恨也不可谓不深,中央的反腐败决心不可谓不坚决,国家的反腐败力度不可谓不大,可是为什么贪污腐败分子依然是无所顾忌?腐败的情节和程度为什么不断突破人们的心理底线?贪污腐败分子为什么像春风吹过的野草,火烧不尽、前“腐”后继?
谈到腐败现象,绝大多数人都表示深恶痛绝,谈到如何防止腐败,许多人也发表了很多不同的见解,例如“加强制度建设”,例如“增强监督力度”,等等。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十多年的现实,可以说是各种法律条规出台最快、最多的十年,这十年又是监督渠道更广泛、更直接的十年,从各种报道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是“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的十年。但是,为什么在这不断“加强”、“增强”、“加大”的过程中,腐败分子不是越来越收敛、腐败现象不是越来越减少、腐败程度不是越来越降低呢?
有人终于又找到了一个原因,那就是“体制”问题,并且有许多专家学者信誓旦旦地表示这才是根本的原因。但是,至今为止,没有人从逻辑上、从学术上推论和证明体制与腐败之间必然联系,也没有人去比对现时的体制与几十年前、几百年前、几千年前的体制孰优孰劣,并以其时的体制与腐败程度来求证体制与腐败的因果关系。相信“体制原因”论者不会承认现时的体制比几十年前的体制落后,但是,几十年前却是几千年来少有的清明廉洁的时代。这或许是“体制原因”论者仅咬住“体制”不放却不敢摆事实的原因吧?至于有人提出的“不可避免”论及“美国也有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不是在探讨问题,而是一种不负责任掩盖矛盾的态度,在此不多评论。
当前腐败现象之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既然问题存在而又必须解决,那就必须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弄清那些是内因,那些是外因,那些是内因与外因之间的联系,搞明白什么是关键和根本,只有把这些原因弄清弄透,才能提出和实施科学、系统的解决办法。
腐败现象实际上是人的一种行为的表现,而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受其思想支配的。从历史上看,腐败现象是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就一直存在着的,期间,其程度或轻或重,但从未绝迹。为什么阶级社会产生之后腐败也随之出现了呢?事实上,阶级社会的出现是人们争夺政治经济利益的结果,之所以人们要进行政治经济利益的争夺,缘于人性具有自私自利的一面。人是既具有利己性也具利他性的矛盾的综合体,当一个人利己性大于利他性时,他的表现就是自私自利,当一个人利他性大于利己性时,人们便称其为大公无私。因此,腐败实际上是人的思想意识或者说是人性中的利己性所决定了的,这是产生腐败的根源,是内因,是决定因素,而制度和监督等则是外因,是辅助因素。
笔者发现,一个社会、一个时期,如果自私自利者多于大公无私者,特别是在掌握了权力、地位、资源者中存在如此的比例的话,无论法律是多么“健全”、监督是多么“有力”,此一时期腐败必然会非常严重;相反,若大公无私者多于自私自利者,特别是权力阶层是如此比例的话,即使法律条文不那么多,即使监督力度不那么大,腐败现象也相对轻微得多。也就是说,当一个社会、一个时期的人们信奉和追求的是自私自利,那么这个社会和时期的人们必然是道德失衡、尔虞我诈,腐败必然会大行其道;相反,如果一个社会或时期倡导和弘扬的是爱心与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和时期的人们更多的相互关爱、光明磊落,腐败现象也就相对轻微。这种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要减少和遏制腐败,必须首先从人的思想上入手,从改造人性的利己性上入手。
人们很早就发现了这种规律,于是,各种学说、各种理论以及各种宗教对人性的教化、改造便伴随人类阶级社会数千年。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国家在舆论导向上,在国民教育上,对人性的宣扬和培养一直也没有停止过。只是,在阶级社会的整个过程中,这种教化和改造,这种宣扬和培养,程度是不同的,甚至导向或说方向也有着非常大的不同。无论这种改造和培养的程度有多大不同,这种教化和宣扬的方向有多少差异,对于腐败这种现象,几乎没有人光明正大地表示赞同,几乎是所有的政府都在与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器都对腐败进行过惩处,不论是真心治理,还是做做样子。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党和政府还是普通民众,反对和惩治腐败的目标和决心一致的。这些年来,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反腐败的制度和举措不可谓不多,但是,腐败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腐败记录仍然不断“刷新”、腐败分子仍然前“腐”后继,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这说明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一定存在着必须反思的地方,说明我们在反腐败工作的某些环节甚至关键环节一定存在着问题或者偏差。记得有人说过这样的话:要怎样怎样,使得掌握权力的人“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笔者觉得这三句话、九个字太有道理了。但是,这三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三者是否同等重要?有没有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说“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是惩防腐败的三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上我们的工作是否有不足甚至失误?
“不敢贪”,可以理解为对“贪”的惩治上,就是让欲腐败分子“不敢越雷池一步”!“不能贪”,就是把掌握权力者的行为置于“阳光”下,就是让欲腐败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能贪”、“不敢贪”实际上是主要是法制和监督机制建设所要达到的目的。但是,在这方面却有许多让人看不懂的地方。例如:如今的腐败分子面对着牢狱之灾和杀身之祸竟然毫不畏惧;例如:同样的情节,但因身份的不同或是其它什么原因,其受到的惩罚却大为不同。例如:最近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原罪”问题。无论是“原罪”还是什么罪,只要是罪,就必须惩处,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我们看到的是官员的“宽容原罪说”和专家的“追究原罪就是反对改革”论(又一个反对改革的大帽子)。老百姓说,“前有车,后有辙”。既然“原罪”可以宽容,那其它的罪行就不能宽容吗?就是在这样的法治精神之下,腐败分子还会有什么可顾忌的?想必有一天反腐败就成了反改革了!不是有教授已经证明“腐败次优”了吗?这真是莫大的讽刺。
所谓“不想贪”,就是说让掌握权力者在思想上能够自觉抵御不当利益的诱惑,就是强化道德的自律。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级组织都在积极培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优秀文化,都在不断加强道德建设,不断改造人性中的利己性,注重培育和增强利他性。然而,在自私最优论、私有制最先进论的鼓噪中,金钱至上、物质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第一成了许多人追求的目标,道德和自律被人像抹布一样抛进了垃圾堆,人的思想道德大厦也便顷刻塌垮,社会成了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个人的私欲膨胀也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个时候,“不想贪”则必然变成了“肆无忌惮的贪”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从舆论上对其美化,从理论上证明“存在即合理”,制造声势要“宽容”、要“赦免”。当“不想贪”已经不值钱了,所谓的“不能贪”、“不敢贪”的价值又值几何?
不想贪是基础,不能贪、不敢贪是保障。这就像盖高楼大厦,如果基础不牢、不实,你的保障措施再完备――钢筋加粗、水泥标号加大、各个环节监督检查的人加多,最终也避免不了大厦倾覆的危险!要使得高楼大厦稳固,能经受得住各种风浪的冲击,首先也是最关键、最根本的,是对大厦基础的不断加固,而不是相反!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特别是部分具有了相当经济政治地位的人,依然不遗余力地粉饰着丑陋,推销着糟粕,颠覆着中华民族及人类社会的传统美德,腐蚀、破坏着人类社会的道德基础,并将此举标榜为进步、现代和开放。这个问题若不能得到解决,在反腐败斗争中,所谓的“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只能是纸上谈兵,所谓的制度建设、体制创新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也不过是画饼充饥!